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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火电、造纸和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公告

作者: 江苏东台环保网 来源: www.jsdthb.com 发布日期:2017-03-04 22:42:06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环保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开展火电、造纸和水泥行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7〕4号)、盐城市环保局《关于开展火电、造纸和水泥行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盐环办〔2017〕13号))相关规定,盐城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开展全市范围内火电、造纸和水泥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发证范围

  (一)火电行业。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火电机组所在企业以及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其中自备电厂所在企业仅包括执行GB 13223标准的设施(蒸汽仅用于供热且不发电的锅炉除外)。

  (二)造纸行业。所有制浆企业、造纸企业、浆纸联合企业,以及列入2015年环境统计口径范围内的纸制品企业(其他应当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纸制品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最迟于2020年前完成)。

  (三)水泥行业。含熟料生产工艺的水泥制造企业和独立粉磨站企业。独立粉磨站企业可以简化排污许可证内容和相应的自行监测、台账管理要求等。

  二、申领时限

  全市发证范围内的所有火电、造纸企业应从即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工作。2017年7月1日起,现有所有火电、造纸企业必须持证排污,盐城市环境保护局将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集中开展火电、造纸企业无证排污行为监管执法。

  水泥行业待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出台后,另行公告申领时限。

  三、核发机关及申请程序

  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县(市、区)、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城南新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所辖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其余排污许可证由盐城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核发。盐城市环境保护局核发的排污许可证,所在地县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须认真审核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提出并录入具体的环境管理要求,出具纸质的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相关企业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和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规定的许可条件、申报程序、申报材料等规定,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网址:http://permit.mep.gov.cn)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并向核发机关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在申领时限内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

  特此公告。

  盐城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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